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su讼的权利。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代理记账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
代理会计公司的设立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就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员工不少于3人
(3)主管代理会计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ye技术职务资格,具有专职员工
(4)有健全的代理会计业务内部规范。代理收费公司设立程序:申请代理收费资格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审查机构提交申请报告书,附上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员工会计员工资格证书,主管代理收费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ye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3)专ye员工在本机构专ye员工书面约定
(4)代理收费业务内部规范。审查机关审查代理收费资格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天内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过期不通知的,应当从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完整,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所有补充申请资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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