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
为了保证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和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并为以后的勘察设计施工提供可靠的资料及相应的沉降参数,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愈加明显。现行规范也规定,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重要古建筑物及连续生产设施基础、动力设备基础、滑坡监测等均要进行沉降观测。特别在高层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应用沉降观测加强过程监控,指导合理的施工工序,预防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均匀沉降,及时反馈信息,为勘察设计施工部门提供详尽的一手资料,避免因沉降原因造成建筑物主体结构的破坏或产生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的裂缝,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沉降观测点应依据建筑物的形状、结构、地质条件、桩形等因素综合考虑,布设在能敏感反映建筑物沉降变化的地点。一般布设在建筑物四角、差异沉降量大的位置、地质条件有明显不同的区段以及沉降裂缝的两侧。埋设时注意观测点与建筑物的联结要牢靠,使得观测点的变化能真正反映建筑物的变化情况。并根据建筑物的平面设计图纸绘制沉降观测点布点图,以确定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在工作点与沉降观测点之间要建立固定的观测路线,并在架设仪器站点与转点处做好标记桩,保证各次观测均沿统一路线。
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要求: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应按设计要求,一般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及时进行。民用建筑每增加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应在不同荷载阶段分别进行观测,整个施工时间的观测不得少于4次(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
25%、50%、75%和100%时各观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在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筑物和构筑物全部竣工后的观测次数: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为: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2年,黏性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当建筑物和构筑物突
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的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在基坑较深时,可考虑开挖后的回弹观测。
沉降观测
1 各类沉降观测的等级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进行设计而确定。同一测区或同一建筑物随着沉降量和速度的变化,可以采用不同的观测精度。
2 布置和埋设沉降观测点(变形点)时,应考虑观测方便、易于保存、稳固和美观。
3 沉降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
4 观测记录和成果应清晰完整、准确无误,并符合本规程9.1节的规定。每一周期观测完后,可提供周期或阶段性成果。整个工程结束后,应提供综合性成果资料。
5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开始,以获取基础和主体荷载的全部沉降量(该建筑的总沉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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