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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炒股炒成大股东,持股超10%未公告,面对处罚还称经济困难

   日期:2023-12-20     浏览:34    

罕见!炒股炒成大股东,持股超10%未公告!面对处罚辩称"经济困难"……

近日,湖南证监局公告了一则行政处罚,涉及章某信披违法和限制期转让违法。

2017年5月至2021年11月,章某控制12个账户交易贵绳股份,合计持股超5%,后突破10%,最高持股达10.46%,但章某未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且未停止交易。

证监局拟对其进行处罚。章某称亏损已超7000万元,预计整体亏损超3亿元,目前经济困难,申请减少处罚金额。证监局称,经济困难并非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且当事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最终,证监局对其罚款350万元。

持股超10%未报告

章某实际控制使用"章某""赵某"等7人名下12个证券账户(下称"账户组")交易贵绳股份,上述账户的全部交易均由章某决策并具体操作。

2017年5月8日,账户组持有贵绳股份股票首次超过5%,章某未按规定将账户控制关系及合计持股情况告知贵绳股份,未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且未停止交易。

2019年5月17日,账户组持股比例突破10%。2020年3月13日持股最高达到10.46%。2021年11月30日持股比例降到5%以下。

2017年5月9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账户组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章某均未通知贵绳股份并予以公告,且未停止买卖该股票;期间交易每增加或减少1%,章某均未通知贵绳股份并予以公告。

2017年5月9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账户组共买入股票2374.75万股、金额2.18亿元,卖出股票2390.99万股、金额2.03亿元,交易金额合计4.21亿元。账户组在限制期内转让贵绳股份亏损。

湖南证监局认为,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据悉,《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文链接:http://www.zgsh.org.cn/hq/2264.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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