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研学旅游活动。
成都某培训学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游览,交通,餐饮等旅游服务的经营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中,培训学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已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温馨提示:
一、旅游者要注意核验对方是否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旅游者要注意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蕞低人数。
(四)交通,住所,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文娱等项目的教育厅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成都市旅游经营许可证申请,旅行社许可证申报,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审批: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原文链接:http://www.zgsh.org.cn/shangj/4356.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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